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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进班房---滤清器案造假者被判刑
http://www.wtolaw.gov.cn 2005-06-09 09:15:08 国际商报
  假冒商标触犯法律,等待制假售假者的是刑法的严厉制裁。

  最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生产、销售假冒“CAT”、“VOLVO”、“FLEETGUARD”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构成犯罪的案件做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陈庆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陈庆华自2001年2月,在东莞市塘厦镇石谭浦村租房,购置了丝印机、收缩机等作案工具,招聘了部分工人,未办理任何证照,开设了威力达地下五金加工厂。同时,被告人陈庆华又在该村另一处租房作为仓库。自3月份起,被告人陈庆华从浙江省瑞安市购进无任何标识的汽车发动机机油、柴油滤清器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美国卡特彼勒公司(CATERPILLAR INC)、瑞典沃尔伏公司(AKTIEBOLAGET VOLVO)、美国弗列加公司(FLEETGUARD INC.)授权同意,将上述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CAT”、“VOLVO”、“FLEETGUARD”印刷到滤清器上,制成假冒上述品牌的滤清器进行销售,从中赚取非法利润。2001年5月24日,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查封该地下加工厂及仓库,抓获被告人陈庆华,并当场在地下加工厂查获了假冒“CAT”品牌IR-0739型号柴油滤清器286个、假冒“FLEETGUARD”品牌FS1000型号柴油滤清器590个及用于印制“CAT”、“VOLVO”、“FLEETGUARD”等注册商标的丝印板等物。同时,在地下仓库当场查获假冒“VOLVO”品牌466634-3型号汽油滤清器900个、假冒“FLEETGUARD”品牌各种型号汽油滤清器12894个。按上述品牌的正品滤清器的市场零售价计算,所查获的14670个滤清器货值金额约人民币81万多元。

  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陈庆华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法院于今年7月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陈庆华生产、销售假冒各著名汽车公司注册商标的滤清器产品,触犯了刑法,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而法院这一判决也为汽车零配件行业的制假、售假者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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