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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百甫:新阶段中国金融改革的政策取向
http://www.wtolaw.gov.cn 2005-06-09 15:24:46 中国证券报

    今后的金融改革,应坚持以发展为主题的思想,从实际出发,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循序渐进,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健全金融组织体系、完善金融市场、稳定和规范证券和保险市场、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以及增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一、形成比较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业”

    1.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按照废止、失效、有效三个层次,全面清理现行金融法律、规章。

    2.根据我国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尽快研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律体系内涵。重点是: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适应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联合、兼并及重组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定规范存款保险公司或基金的法律规定,确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及运作原则;研究制定规范新型金融业务(如电子银行业务等)的法律制度等。

    3.研究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从扩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利率市场化等方面研究修改涉外金融法律、法规。

    二、完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机制,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1.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提高货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预见性。重点应是提高货币政策操作水平,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及时调节货币供应量,满足经济发展对货币供应的合理需求。根据国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充分发挥信贷政策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强信贷政策的指导,合理调整信贷资金在产业部门间的布局,大力支持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着力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提升产业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合理调整信贷资金在东西部地区的投向,支持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合理调整信贷资金在城乡经济领域的投向,支持发展农业和小城镇建设,实现城乡经济良性互动;大力发展住房、教育和大件消费品等消费信贷;完善授信制度;加强信贷信息登记咨询系统建设;推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

    2.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准、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运作体系。

    3.加快货币市场的发展,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建立面向所有金融机构、全国统一、分层次的货币市场体系。进一步扩大交易主体,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融资代理业务。建立做市商制度。积极发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金融机构面向企业和个人的柜台债券交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发展贴现业务,推动区域性票据市场的发展。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货币市场的融资、商业银行开展股票质押贷款、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提高社会资金融通效率。

    三、推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综合改革,建立国控股份制商业银行

    四、进一步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县域的城乡商业银行

    大力扶持和发展城乡商业银行是目前金融改革的当务之急。要切实解决政策歧视问题,应允许中小金融机构接受保险业的开户和存款、开发大额可转让存款、办理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参加特约汇兑和电子汇兑业务等。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坚定不移地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广大农民发展生产、走向市场的金融纽带,充分发挥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作用。

    五、加快推进银、证、保配套改革与协调发展金融业发展中,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原本就存在天然的、内在的联系,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的资金互动、互流、互制关系,是金融资金流动一种客观规律。三大市场之间存在的这种共生性和具有的天然的亲和力,是金融业内在协调发展的经济前提。如果为了防险,人为设置“隔离墩”,不仅不利于三大市场的发展,也会使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宏观调控手段运用,失去用武之地,或出现“不作为”现象。我国货币市场不活跃、证券市场多次大起落、保险市场步履蹒跚,这与三大市场沟通渠道阻塞,有无可争辩的关系。在新形势下,中国金融改革滞后问题越显突出,改革战略存在理论设计与思想准备不足的严重缺陷,尤其反映在三大市场关系上,明显缺乏协调机制,尽管其单项改革有一定推进,但整体配套改革与发展,还存在割裂设计、起点不高、阻梗颇多、效果不佳的问题。因此,推进银、证、保配套改革与协调发展,重点是:

    要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运作,统一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定范围之内,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包括货币政策调控,要完善政策导向,把视野全方位关注三大市场互动,健全和完善政策的传导机制,建立起畅通的资金合理互流渠道,消除三大市场之间资金流通的不合理管制。

    六、实施金融业的功能监管,提高监管水平

    1.依法加强金融监管,改进金融监管,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按照“坚持改革、合理分工、管监分理、集中监管、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下列转变:把目前金融工作管监合一体制,改为管监分离体制;把对大型商业银行的分级监管,改为通过监管组进行集中监管;把面广量大的合规性监管,改为主要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法人风险;建立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实施银监会监管为主的监管体制。同时,要按照国际标准,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会计、统计、审计和报告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完整、真实的业务和财务状况,提高信息透明度,利用市场力量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

    2.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系统,建立包括货币供应量、银行资本充足率、国际资本流动和对外债务率、偿债率、债务期限结构等监控指标在内的国际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按国际金融机构协议和我国国情逐步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以不良资产比率、资产流动性比率、盈亏状况、内控完善程度及市场风险水平为核心的国内银行业风险监测和金融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3.加强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提高监管水平。维持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基本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中国金融业继续保持稳定。同时,也要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在合法经营、稳健管理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开发新的业务品种。银监、证监、保监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提高整体监管水平。逐步完善已实施的定期磋商制度,及时界定交叉业务的监管责任,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共享监管信息,联合研究一些重大问题,及早提出对策,整合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陆百甫: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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