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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庆:垄断性行业如何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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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wtolaw.gov.cn 2005-06-09 15:22:50 国际金融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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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垄断形式
目前中国经济中存在行政、市场、自然三种不同形式的垄断。对三种不同形式的垄断,主要应采取市场化、反垄断和建立政府管制制度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政府管制解决不了行政垄断问题,还会使行政垄断严重化、复杂化,市场化和反垄断都不能用于解决自然垄断问题。政府管制只能用于有足够经济理由需要垄断经营的垄断性行业。
对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不同部分,政府管制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和不同的力度。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不同部分,自然垄断性差别很大。对完全具有自然垄断性质部分,应严格管制;对自然垄断性较弱的部分,应引入竞争,放松价格和市场准入管制。
引入竞争并不等于不要管制,只是竞争和管制在自然垄断和自然垄断性较弱的部分发挥的作用不一样。在自然垄断性较弱部分,以引入竞争为主;在自然垄断部分,以管制为主。引入竞争本身就须由管制实现。
政府管制重点
政府管制有三项主要内容:市场准入、价格、经济质量标准。这三项内容是存在内在联系的。严格管制市场准入,不让其他企业进入,就应严格管制价格。严格管制价格,就必须严格管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目前中国政府管制的最大问题,是管住了市场准入,但没管住价格。导致的不良后果是:1、形成了广泛的行政垄断;2、限制了行业发展和效率的提高;3、不仅伤害消费者,还伤害新投资者;4、垄断行业、垄断企业及这些企业职工利益的迅速膨胀和惰性的增长。
目前价格管制的最好办法,是采用“价格上限制”或“价格上下限制”。西方国家不同历史阶段、不同产业结构条件对价格的管制,采取的是三种方法:1、“福利性价格”定价办法;2、“公正报酬率”定价办法;3、“价格上限制”定价办法。“价格上限制”是目前各国对垄断性行业中占垄断地位的企业的通用价格管制办法。“价格上限制”至少发挥了鼓励竞争、提高效率、降低价格、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四方面的作用。
“价格上限制”的最大问题,是垄断企业可以通过大幅降低价格,防止新企业的进入,所以美国在实行“价格上限制”时,还给垄断企业制定了一个价格下限,价格下限的标准是有利于竞争的开展。
目前中国对垄断性行业的价格管制,定价原则是补偿成本加合理利润。实际上对价格没有限制。首先,补偿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定价办法,没有对企业的利润率进行限制,没有明确的数字标准。其次,没有对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行严格约束,成本如何构成,标准如何定,没有具体管制办法,没有计算的法定依据。所以最后结果是,垄断企业上报的成本是多少,成本就是多少。成本对定价没有约束。
从中国目前垄断性行业的现状看,“价格上限制”和“价格上下限制”都有借鉴意义。对垄断性行业中可以开展竞争部分,在引入竞争过程中,对占垄断地位的企业,应实行“价格上下限制”,而对不能开展竞争的完全自然垄断部分,应实行“价格上限制”。对不占垄断地位企业的价格,一般应不加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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