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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
|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程咏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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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wtolaw.gov.cn 2005-06-09 15:19:15 国家工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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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环境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执法的外部环境差
1.越权复议否定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
少数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排斥工商部门的垂直复议管辖权,坚持认定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部门不适应《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垂直管辖的规定,而越权争相受理和复议撤销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合法”干预和终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执法工作。例如,2000年度,湖南省各市、县地方政府复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51起,其中,仅维持5起,撤销30起,“合法”流失应缴入库的省财政收入达700多万元,且这一现象还在全省继续蔓延。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重点监管的垄断行业、公用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一些地方政府的法制办借复议之机,几乎全部认定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管辖而撤销。而据湖南省工商局审查,被地方政府法制办复议撤销的行政处罚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严格依法查处的,完全可以作出维持的决定。去年同期,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诉讼案117件,其中只撤销17件,行政诉讼与地方政府复议结果形成很大反差。
一些地方政府法制办以行政复议为名,行地方保护之实,已明显背离《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偏离行政执法监督的正常轨道。在复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中,他们不是抱着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的工作态度,而是千方百计找理由撤销行政处罚。永州市江华县工商局去年在粮食市场监管中,查处一个体工商户非法贩运粮食及假冒他人粮食产地一案,尽管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得当、程序合法,但仍被县政府法制办两度撤销行政处罚。一些曾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非法粮贩闻讯后,现在也反过来要告工商局的状,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粮食市场工作造成了极为被动的局面。江华县工商局多次就该案向永州市政府法制办反映情况,也没有得到回复。
又如,永州市新田县工商局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行动中,查处一起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案。新田县政府法制办在复议该案中,虽也认定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借口工商局执法程序不到位,将该案一撤到底,并责令工商局将扣押的当事人制假工具按原状返还当事人,使得假冒商标标识的销毁决定都无法执行,变成了打假者违法而假冒者合法。而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法程序不到位的,应责令工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地方政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地方政府的复议决定只能接受,而不能像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一些地方政府法制办随意撤销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行为已使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严重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形象,挫伤了工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客观上放纵了经济领域中各种违法活动的滋长和蔓延,使得一些违法分子更加有恃无恐。
2.排挤、压制工商部门的合法收费和行政处罚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工商部门依法承担收取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职能。但是,湖南省部分县、市却排挤工商局依法收费。永州市除市级和主要县的市场服务中心称“中心”外,其余全部称“局”。冷水滩、芝山等地的市场服务中心还统一配发了制服。
江永县政府违规成立“市场服务管理局”强令工商部门“委托”市场服务管理局收取集贸市场内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实际上赋予了管理局行政职能。
道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9月2日召开常务会议将本应由工商部门收取的牲畜定点屠宰市场管理费划给市场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后经工商部门多次请求,今年3月14日才予纠正,但是县城部分仍由县市场服务中心收取。
邵东县为保证市场服务中心的收入,今年3月26日召开县长办公会再次强行将工商局的收费标准压低到国家规定的1/8。
市场服务中心阻挠工商部门进入市场执法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一是市场服务中心越权收管理费。从去年6月开始,道县市场服务中心少数工作人员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在多个乡镇非法收取32户有固定门面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9300元。去年6月20日,该县寿雁镇市场服务所4名工作人员假冒工商局工作人员使用“湖南省事业性收款收据(工商专用票据)”,收取12户个体管理费共5000元。二是不准工商执法人员进入市场收取市场管理费和开展正常的市场监管执法。不少县市的市场服务中心向经营户公开宣传工商部门已无权收取市场管理费,少数市场服务所还采取承包的方式将原工商部门兴建或社会集资兴建的市场承包给社会闲散人员收费,以此阻挠工商执法人员进入市场收费和执法。
不少县市在排挤工商局收费的同时,还大幅度压制工商局的行政处罚。湘潭市雨湖区工商局办理的3起大案,案值达300多万元,最后被迫按地方领导的意见,以3万元办案费了结;蓝山县工商局2000年处罚了6起上万元的案件,总处罚金额为56.7万元,最后只按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了4万元;永州市工商局根据省人大代表提案去查处一起非法性病广告案,依法应处罚十几万元,但市人大某位领导却表态说:此案可以查处,但不要罚款,一位副市长则批示工商局只能处罚2万元。
法律不完备
1.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多达几十部,但至今没有一部类似“组织法”的《市场监督管理法》对工商部门进行法律上的定位。
2.现行工商法律法规中许多都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亟待修改和完善。
目前,工商部门还普遍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来查处案件,但该部法律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投机倒把”本身就是一个计划经济的概念,修改后的新《刑法》已取消“投机倒把”罪,工商部门以“投机倒把”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另外,《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暂行”了十几年,如今还在“暂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制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如保险公司的强制保险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是否属于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无明确规定。
3.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
如工商所的处罚权限有多大?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并不明确具体。
《行政复议法》对工商行政管理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复议管辖问题,规定得不具体、不明确,致使政府法制部门与工商部门争复议管辖权,削弱了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力度。
执法缺乏保障
1.债务负担重,经费困难。
一是债务负担重。截至2000年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债务合计10.59亿元(其中:市场建设债务总额6.13亿元,基础建设债务总额4.46亿元。资产、债务移交结束后,工商部门负债预计不低于5亿元)。
二是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差。有42个市、县局无办公楼,450个工商所无办公用房,基础建设资金无着落,60%的工商所无办案用车辆。
三是2000年全省系统有38个市、县局由于经费困难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四是由于政策变化,减收减拨金额多。全省工商系统财务收支年度硬性减少19750万元,造成新的财务压力,从而无法用一定的财力去改善办案设施和装备,严重影响了工商部门对市场监管职能的发挥。
2.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工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被不法分子攻击而致伤致残的事件不断发生。
2000年湖南省各地共发生围攻、殴打执法人员,哄抢被查封、扣押财物等阻挠工商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案件85起,有数百名工商执法人员遭围攻、殴打,其中有36名被打伤。
湘潭市工商局岳塘分局昭山工商所查获一生产假冒伪劣电暖器的窝点后,“长株潭大市场”涟源籍的100多人冲击工商所,该所工作人员遭到殴打,所长王罡被殴打绑架近4个小时,致使全身多处受伤,工商所部分设施被砸坏。
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执法人员在五里牌机床厂工业品市场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受到该市场保安人员和机床厂数百名人员的围攻,一些不法分子对执法人员拳打脚踢,已查扣的293卷假冒电线被哄抢一空。
道县工商局城南工商所5名执法人员在查处夜市吴余庆无照经营时,吴不仅拒绝办理营业执照,还凶残地用钢管将执法人员周任录的左腿打断(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仅医疗费就用了一万余元,凶手至今还逍遥法外,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
执法手段不力
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多、不力,强制措施很少,致使对有些非法行为打击不力。例如,我们经常遇到的无照经营中的“取缔”,具体如何操作并无规定,执法人员感到无所适从。
蓝山县工商局今年查获一无照经营药品批发业务的案件中就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对无照经营的药品既无扣留权,又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没收或收购,致使办案人员无从下手。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只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其他法律法规均未作出规定。而对当事人拒不配合和有意阻挠工商执法的行为如何采取强制手段要求当事人协助、配合的问题,法律法规也无明文规定。因此,有人戏称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都是“君子动口不动手”的“秀才法”。由于缺乏强制手段,执法没有力度,难以保证工商监管职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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